修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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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4月11日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106年10月17日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4日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3月15日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國立清華大學學則訂定之。
第二條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各大學各學系畢業具
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本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得進入
本所修讀碩士學位。外國學生及陸生得依相關規定已申請方式入學。
第三條 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不含休學),但在職研究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四條 論文指導
- 本碩士班研究生應在第一學期修課結束前7週選擇指導教授,遲未擇定指
導教授之研究生,須接受所長之輔導至第二學期修課結束第12週前選定指導教授。
- 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教師為原則,欲選非本所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
者,須有本所教師共同指導。
三、 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
員。指導教授退休或因故離職,其指導之研究生尚未畢業者,仍得繼續指
導該研究生至畢業止。
- 擇定指導教授後須填寫「指導教授同意書」;由二位以上教師共同指導者須
填寫「共同指導教授同意書」。
- 修業期間欲更換指導教授者,請填寫「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惟指導教授
之更換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修課規定
- 本所畢業學分為26學分(不含論文4學分)。
- 本所必修課程為專題演講(每學期1學分,共2學期,合計2學分)、碩士論
文(4學分)、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0學分,網路上課,須通過課程測驗
成績達及格標準; 未通過者,最遲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並測驗通
過。未完成本課程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 除必修課程外,選修課程其中至少十八學分為本所開授課程。
- 採計本校跨系所、選修,須經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後可採計為畢業學分。
- 有關本所相關抵免學分課程由所課程委員會認定。
第六條 轉所
- 研究生修業一學期以上,得向本所及行事曆規定日期向教務處申請轉出本
所。學生須先與本所指導教授(或導師)詳談並完成「申請本所轉出同意書」
經所長同意後,方得轉出。轉出本所研究生不得再申請轉返本所。
- 外所研究生轉入本所須召開轉所審查會議審查、通過。轉入之學生須依本
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
第七條 論文口試
- 口試日期由指導教授安排。下學期畢業者應於7月31日前完成畢業論文口
試,上學期畢業者應於1月31日前完成畢業論文口試。碩士班研究生符合申請
學位考試者,下載本所計科所碩士畢業流程(學位考試須知),並於學位考
試前一個月檢具各項表件-計科所學位考試申請表、計科所離校手續單,向所辦
公室提出申請。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由論文指導教授(與共同指導教授)及其他委員兩位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相關流程與文件請依照本所「碩士學位考試須知」辦理。
四、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
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副教授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五、碩士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及其他方式之考試)成績綜合評定,
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以七十分(或
等級制B-)為及格。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
論。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登錄。前項學位考試成
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
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六、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依所訂日期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
位考試舉行日一週前報請學校撤銷該次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得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八條 學生修足應修科目學分並通過論文考試及完成論文審定者,由學校發予學位證
書,並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